
一、:时间
2016年4月19日(星期二)上午9:30
二、地点:
市政府2411会议室
三:参会人员:
市政府新闻发言人 郭必东
市工商局局长 黄春年
市编办(市审改办)副主任 陈小平
市政务服务办副主任 张敏
市工商局登记注册处处长 蒋根洋
以下为文字实录:
主持人:
女士们、先生们,媒体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镇江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新闻发布会,解读《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镇政办发〔2016〕64号)文件精神,介绍商事制度改革进展情况,回答企业和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
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领导有:市工商局局长黄春年先生、市编办(市审改办)副主任陈小平先生、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张敏先生,市工商局登记注册处处长蒋根洋先生。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媒体有:市各新闻单位、省驻镇新闻单位、网络媒体等。
首先,请市政务服务办副主任张敏先生介绍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的背景及我市改革政策的特点。
市政务服务办副主任张敏:
各位媒体朋友:
大家上午好!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公共服务,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市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方面,积极转变理念,勇于创新实践,“多评合一”“多图联审”“三证合一”“先照后证”等改革举措,走在全省乃至全国前列,取得了明显成效,特别是2014年3月商事制度改革以来,注册资本实缴改认缴,企业年检改年报,证照关系先证改先照等改革举措的落地生根,有力地促进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但距离群众的期盼和中央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办证多、办事难”现象还客观存在。去年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 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要求按照服务便民利民、办事依法依规、信息公开透明、数据开放共享四大原则,全面梳理和公开公共服务事项目录,坚决砍掉各类无谓证明和繁琐手续,大力推进办事流程简化优化和服务方式创新,加快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扎实推进网上办理和网上咨询,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和作风建设。今天,我们在这里解读《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镇政办发〔2016〕64号),就是坚持问题导向,创新工作思路,用新举措回应关切、接受监督。
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要审查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过去为“把好市场准入关”会要求申请人提交房产证复印件、租赁协议等一堆材料,如果房东还没有领取房产证或者房屋是住宅等情况,还会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交一堆证明。因为证明不容易开,所以群众难免“多跑腿、难办事、常添堵”;因为责任无底线,所以工作人员不知道审查到什么程度才算尽责,难免“证明越多越好”;因为重审批、轻监管,所以难免“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现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制度和登记模式已经成为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改革亟待突破的“瓶颈”,省政府已经明确将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作为商事制度改革新的切入点和突破口,今年《省政府工作报告》也将“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条件”确定为“重大改革举措”,列为2016年重点抓好10个方面工作的内容。
我市的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不仅有“放宽市场准入”,还有“加强后续管理”;不仅有“明确主体责任”,还有“推进社会共治”。文件充分体现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从制度上保障了既要“放到位”,也要“管到位”。我市的住所登记改革政策,有以下三个明显特点:
一是在法律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创新举措。2014年国务院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明确要求“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和“加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省政府2013年第63号专题会议纪要和苏政发〔2014〕42号都明确授权省辖市政府作出具体规定。去年省政府又印发了苏政发〔2015〕113号文件,明确了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指导意见。我市这次住所登记改革的文件就是根据上述文件精神,在《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创新和细化。
二是更加突出了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本次住所登记改革,是“承诺+监管”改革思路的具体举措,一方面实现市场主体责任回归,申请人对住所(经营场所)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就像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一样,政府不再为企业信用背书,而是申请人书面承诺符合相关条件并进行公示,办事部门先予以办理,再相应加强事后核查与监管,如果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不但面临撤销、吊销登记的法律责任,还要纳入“黑名单”进行联合惩戒和信用约束。另一方面立足政府职能转变,做到“该放的放到位”“该管的管到位”,既以清单的方式列出了事前、事中、事后管理的事项、职责和部门,又提出了社会共治和组织实施的具体举措,是一套“组合拳”。
三是切实简化优化了服务流程和创新了服务方式。在受理环节,实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制度,对于绝大多数申请人来说免予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和租赁协议等证明材料;在审查环节,明确了启动核实程序的具体情形和核实方式,首次明确内部核实方式,就是可以通过与其他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或者向其他部门书面函询确认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材料。登记方式上,将“一址多照”“集群注册”“一照多址”“信箱注册”等政策举措由理念变成现实,明确了具体操作办法,统一了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和审查程序;登记模式上,积极拓展并联审批,实行证照联办,变“多头受理”为“一口受理”,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各位媒体朋友,我市这次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就是要“用减政府权力的痛,换群众办事的爽”。相信随着政策举措的落实生根,必将进一步方便群众创业,使群众和企业少跑腿、好办事、不添堵;必将进一步明晰部门责任,倒逼政府部门落实“法定职责必须为”;必将进一步促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实现“e办事”工商全程电子化登记和部门间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我们将以此为范例,针对群众期盼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查找不足,找准症结,尽快整改,拿出具体解决方案,成熟一个、推出一个、实施一个,同步向社会公开,我们也真诚地欢迎媒体朋友们监督!谢谢大家。
下面,请市工商局局长黄春年先生介绍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的内容。
市工商局局长黄春年:
各位媒体朋友:
大家好!非常高兴在这个生机盎然的春天,向大家发布我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的政策。就在2年前的春天,注册资本登记改革“由实缴改为认缴”,极大地激发了市场创业活力;今年的春天,我省把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作为商事制度改革新的切入点和突破口,住所信息申报制等改革举措是“群众点菜、政府端菜”机制下呈现给创业者的一道“大菜”。目前,全国只有深圳、东莞等个别城市试点了住所登记申报制,江苏是第一个开展这项试点的省份,镇江是我省第一个“政策落地”的地级市。
我市这次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政策,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指导意见》(苏政发〔2015〕113号)精神制定的,包括《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镇政办发〔2016〕64号)和《镇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镇工商〔2016〕26号)两个文件,核心举措是三项制度,即:推行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制度、落实“住用商”负面清单制度和住所(经营场所)管理责任清单制度。文件资料已经印发给各位,同时已在365备用网址是多少网、镇江市工商局网站发布,这里仅对文件主要精神进行解读。
一、总体思路
我市住所改革政策,始终坚持国办发〔2015〕86号和苏政发〔2015〕113号两个文件确定的基本原则;总体思路是“放管结合”,做到既放得开,又管得住,切实平衡好促进创业与保障社会管理秩序之间的关系;审批程序上,“方便大多数,管控小部分”,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规范工商登记办事程序,限制自由裁量,强化信息公开和部门协同;管理责任上,一方面进一步明确了主体责任,申请人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功能主要是公示市场主体法定的送达地和确定司法、行政管辖地,政府不再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用背书;另一方面,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要求,进一步细化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确定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责任分工”,切实强化了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二、主要内容
一是放宽市场准入。具体包括,实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制,不再提交房屋产权证和租赁协议复印件等书式材料(第1点);取消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不合理限制(第第2点);创新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方式,允许“一址多照”,探索“一照多址”和高校大学生“信箱注册”(第3点);深化“一口受理”模式,对餐饮、娱乐、洗浴、五金加工、废品回收等容易产生环境污染和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业业态实行并联审批、证照联办(第4点)。
二是明确主体责任。具体包括,市场主体进行工商登记时,应当具备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手续,并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第5点);对住宅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市场主体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第6点);市场主体投资设立前应当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市场调研(第7点);市场主体违反规定,侵害相邻关系人合法利益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8点)。
三是加强后续管理。具体包括,实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制度,严禁在住宅从事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网吧)、娱乐场所等列入清单的经营项目和业态,《清单》定期更新、动态管理。(第9点);落实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部门监管责任,公布《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管理责任清单》,进一步明确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事前、事中、事后管理的事项、职责和部门,明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职责分工(第10点);健全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监管制度,整合形成统一的市场监管信息平台(第11点);完善投诉处置和信用约束机制,不定期梳理和督办涉及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投诉、举报,建立部门联动响应机制。(第12点)。
四是推进社会共治。具体包括,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第13点);健全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探索有奖举报制度,强化新闻媒体监督(第14点);明确政府对市场主体和市场活动监督管理的行政职责,区分民事争议与行政争议的界限(第15点)。
此外,根据镇政办发〔2016〕64号文件要求,市工商局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的原则,进一步统一规范了住所(经营场所)的审查内容、审查标准、审查程序,印发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业务规范(试行)》,《规范》明确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一般程序和核实程序,明确“集群注册”“一照多址”“信箱注册”的具体操作办法。
三、亮点解读
(一)住所信息申报替代第三方证明:一个门牌号就能注册公司。住所信息材料,主要是门牌号码等信息,对绝大多数申请人来说,坐在家里自己如实填写一张制式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信息材料就可以了,再也不用找第三方“求人”出证明,再也不用复印一大堆房产证、租赁协议等材料。省去“第三方证明材料”,不仅能为企业节省费用和时间,关键是“省心”,一句话,叫“少跑腿、好办事、不添堵”。
(二)申请人承诺替代登记部门把关:虚假材料骗取登记代价很大。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推动依法自治,落实主体责任,本质上是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企业因此要承担起主体责任,要对自已的行为负责。政府部门做公开,企业对照公开的条件、标准和要求,书面承诺符合相关条件并进行公示,办事部门先予以办理,再加强事后核查与监管,一方面便利了准入,另一方面强化了监管。如果申请人提供了虚假材料骗取登记,不但可能会面临撤销登记、吊销执照的处罚,还将被列入“黑名单”,“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三)明确登记机关核实程序和方式:方便了大多数、管控了小部分。我们既不因为要“大众创业”就“一放了之”,又不能因为要“安居乐业”就“一禁了之”,所以始终坚持“统筹兼顾、放管结合”。对于绝大多数申请人来说,提交一张住所信息申报表就可以了,但是对于列入“负面清单”的行业或业态,以及容易产生环境污染和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业或业态,我们实行了比以往更加严格的审查程序和审查标准。印发的《登记业务规范》明确了应当启动核实程序和可以启动核实程序的情形,以及核实程序方式等。一方面严禁在住宅从事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网吧、娱乐场所等列入清单的经营项目和业态;另一方面对非住宅从事上述经营项目和业态,全部启动核实程序,《核实情况报告书》强化了登记机关的审查责任。
(四)创新市场主体住所登记方式:“集群注册”“一照多址”“信箱注册”政策真落地。允许“一址多照”“一照多址”“信箱注册”等,申请人可以按照《登记业务规范》明确的适用范围、条件和程序提出申请,我们完成了政策落地“最后一米”。
(五)一切围绕方便企业和项目:用减政府权力的痛,换群众办事的爽。我市的住所登记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为了让群众办事更方便、创业更顺畅,政府部门内部就得转变观念,自我革命,《实施意见》明确的并联审批、内部共享、协同管理、责任清单等制度和机制,将进一步推动政务服务“进一扇门、找一个人、办成所有事”;住所信息申报、“e办事”平台等改革举措,将不断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变“群众奔波”为“数据跑腿”,变“群众来回跑”为“部门协同办”,最终实现“不进一扇门,不找任何人,办成所有事”。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是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涉及部门多、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借此机会,感谢媒体朋友们长期以来对商事制度改革的关心、支持和帮助,我们也期盼与媒体朋友们一道促进全社会形成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确保改革顺利推进。谢谢大家!
下面,请市编办(市审改办)副主任陈小平先生介绍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需要协同推动抓落实的重点工作。
市编办(市审改办)副主任陈小平:
各位媒体朋友:
大家好!全面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放宽企业住所登记条件是这项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市政府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镇政办发〔2016〕64号)标志着这项改革在我市又向前迈出了坚实的一步,一方面“放宽”举措实实在在,可观可感,另一方面“严管”措施详细具体,清清楚楚。“实现新发展,一切在于干!”下一步,我们将协同推动抓落实。
一、持续推进服务方式创新,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我们将会同市政务服务办、市工商局等部门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各项举措的“落地生根”。完善和深化“一表申报、单一窗口”制度,各地政务服务中心根据《行政许可法》《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等规定设立综合窗口,实行并联审批,提高行政审批效能和行政服务质量;综合窗口要发挥好“代办员”和“督办员”作用,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障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等政策措施能够惠及所有创业者。积极推进“e办事”网上审批服务平台建设,这也是市委、市政府今年重点抓好的十件大事之一,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制为全流程、无纸化、无窗口、零见面核发《营业执照》扫除了政策上的一个大障碍,工商部门要以此为契机,积极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市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商事制度改革组将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情况进行跟踪了解、督促检查,对工作迟缓、落实不到位的及时进行通报。
二、持续推进“三张清单”管理模式,构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事中事后监管新机制。权力清单是“法无授权不可为”,责任清单是“法定职责必须为”,负面清单是对公民、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去年,市政府公布了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市级事中事后监管责任清单,全面取消“模糊兜底条款”,这些对于建设法治政府、划清权责边界、保障公民权益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这次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也充分体现了“清单管理”的理念。《实施意见》有三个附件,附件1是“放宽”的举措,附件2是“负面清单”,附件3是“责任清单”,市工商局印发的《业务规范》对落实附件1和附件2提出明确的要求、规定了具体的操作办法。值得强调的是:“负面清单”是根据法律、法规梳理而来,条条都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工商部门对利用商铺等非住宅可以从事这些行业或业态的,在登记环节也都要全面启动核实程序,既实现了事前管控目的,又强化了登记责任。“责任清单”也是根据法律、法规梳理而来,包括:5个方面17项具体监管事项的法律法规及文件依据、监管责任与监管措施、监管部门。各职能部门要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的要求落实监管责任。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目的,一方面是为社会和市场注入活力,把自主权还给企业和个人,另一方面是为了让政府腾出手来管自己该管的事情,政府转变职能,就是要从专注于审批转到加强监管和服务上来。
三、持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就像注册资本认缴制登记机关不再收取验资报告一样,住所信息申报制登记机关不再收取房产证复印件,看似简单的举措,实质上是反映了政府职能的转变。以简政放权为核心、提升政府治理能力为目标,政府职能要转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其首要目标就是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就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而言,直观上是“放宽条件”的简政放权,但改革的深层含意则是重在以监管转型推动形成有效的市场治理,主要体现在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型;由分散监管向统一监管转型;由行政型监管为主向法治化监管为主转型。监管转型的重要目标之一是调动社会组织、新闻媒体等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管的积极性,更好发挥社会力量在市场监管中的独特作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改革就像一条“鲶鱼”,将推动政府部门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推动政府部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改革过程的问题和矛盾。
媒体朋友们!“政之所要,在乎民心。”我们将始终围绕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坚持问题导向,直面百姓期待,回应人民心声,奋力干、埋头干、创新干,为建成富有特色的“强富美高”新镇江不懈努力!谢谢大家!
主持人:女士们、先生们,媒体朋友们,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如果还有采访需要,会后可以直接与相关领导和同志进行交流。当前我们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矛盾突显期,任何一项改革举措都不可解决所有问题,但只要我们常怀敬民之心,简除烦苛、禁察非法,人民群众就一定会有更多的获得感。希望媒体朋友们,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理解改革、关心改革、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共同建设“强富美高”新镇江!再次感谢大家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祝大家工作愉快、身体健康。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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