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镇发〔2005〕67号),我市已设立高技能人才培养专项经费。为进一步规范经费使用行为,提高经费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和推动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开展,依照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该专项资金的特点,特制定《镇江市高技能人才培养专项经费使用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财政局 镇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三日
镇江市高技能人才培养专项经费
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高高技能人才培养专项经费的使用效率,加快培养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高技能人才,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镇发〔2005〕67号)及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该专项资金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共同实施管理,市劳动保障局负责编制项目预算和项目组织管理,市财政局负责预算资金落实与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高技能人才是指在生产和服务等领域岗位一线,熟练掌握专门知识和技术,具备较精湛的操作技能,在工作中能够解决一定技术和工艺操作性难题并取得高级技工(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二章 资金使用的原则和范围
第四条 资金使用原则
坚持“突出重点、兼顾全面、讲究效益、配套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一、按照定期公布的拟资助职业(工种)目录,重点资助全市支柱与优势产业发展过程中急缺的高技能人才的培养;优先扶持大项目所需新技师、高级技师的培训;同时对具有我市地方特色的传统产业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予以扶持。
二、按照政府(补贴)、企业、个人三方共担原则,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中的以奖代补;
三、用于50个左右从业人员多、技术要求高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及技术开发;
四、用于对进行国家新职业推荐工作及开展相关高技能人员培养(训)单位予以基础建设扶持;
五、用于对承担高技能人才培训任务的人员组织进修、培训;
六、用于高技能人才培养方式改进研究;
七、用于高技能人才开发培养工作经费和其它支出。
第三章 经费资助的标准及办法
第六条 对市区企业在岗职工(含下岗失业人员)参加社会化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给予每人不低于500元、1000元、1500元的培训鉴定费用资助。对经认定的企业内部培训鉴定试点单位及项目,一般按照政府鉴定费用资助标准的50%补贴企业,最高不超过政府资助标准;对劳模破格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评审按照政府鉴定评审费用全额资助。
各辖市对所辖范围内相关人员的培训、鉴定资助办法由各辖市自行决定。市将根据各辖市年度实际工作进展按一定标准予以奖励。
第七条 对企业在岗职工参与社会培训鉴定的学员,采用先缴后补的方式。先由学员按规定标准向培训鉴定机构缴纳相关费用,待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办理相关培训鉴定费用资助申领手续。
第四章 资金申报与审批
第八条 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由市高技能人才工作办公室依据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确定项目方向,提出经费使用计划,并按计划付诸实施。以奖代补资金,按照有关地区和部门相关培训和技能鉴定机构完成高技能人才培养目标任务的实际情况,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核准后,按实核拨经费。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章 资金管理监督
第九条 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项目及资金计划一旦确定,一般不得调整。
第十条 经费下达后,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高技能人才培养经费使用的相关要求操作。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将定期对此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一条 对违纪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