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镇江市高技能人才培养专项经费使用办法(试行)》(镇财社〔2007〕100号、镇劳社〔2007〕256号),特制定本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镇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镇江市财政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五日
镇江市高技能人才培养专项经费使用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镇发〔2005〕67号),建立促进高技能人才成长的政府扶持机制,鼓励广大职工积极参加高技能培训,加快我市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步伐,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镇江市高技能人才培养专项经费使用办法(试行)》(镇财社〔2007〕号),特制订本细则。
一、资助对象及范围
(一)凡具有本市(不含辖市)常住户口的本市企业在职职工,或虽无本市户口但已在本市累计工作五年以上的各类就业人员,参加我市指定职业(工种)高技能人才培训或是参加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企业内培训鉴定试点项目,并在当年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均可按照本《细则》,申请相应技能等级的高技能人才培养资助经费。
(二)对各辖市培养高技能人才的资助实行奖励制度。
二、资助标准及办法
(一)对市区在职职工(含下岗失业人员)参加社会化技能培训鉴定,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给予一定资助。标准为:高级工500元、技师1000元、高级技师1500元。
市区经认定的企业内培训鉴定试点项目,原则上按相应职业资格等级培训鉴定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
(二)各辖市培养高技能人才奖励标准为:高级工每人100元、技师每人200元、高级技师每人300元。每个辖市每年奖励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
(三)对取得市劳模(含市级)以上荣誉并申领国家一、二级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其鉴定评审等费用一律在高技能人才专项经费中支出。
(四)通过镇江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取得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参照在职职工标准享受专项资助。
(五)具有市区常住户口的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国家职业资格培训和鉴定并取得证书的,与在职职工享受同等的资助。
(六)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含辖市)参加培训鉴定并取得三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参照企业在职职工标准予以资助。
资助采用先缴后补的方式。先由学员按规定向培训鉴定机构缴纳相关费用,待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后,再由所属培训鉴定机构统一代为办理申领资助经费手续,并按规定支付。
三、培训鉴定机构资质条件
(一)申请高技能人才培养资助经费的培训鉴定机构应具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资质和核准的专业(工种)。
(二)企业内高技能人才培训鉴定认定试点单位申请高技能人才培养资助经费的,须符合国家、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属于我市支柱或重点发展产业范围等条件。
四、申领程序和提供资料
(一)申领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每年12月15日前,由符合条件的相关培训鉴定机构或企业,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当年的培训鉴定资助申请,并说明资助对象、统计数字及有关职业(工种)。经市劳动保障和市财政部门核准后,再向相关培训鉴定机构或企业拨付补贴资金。
(二)申报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镇江市高技能人才培养资助经费申报表》(见附件一)。
2.《江苏省职业资格鉴定报名与合格人员登记表》复印件(见附件二)。
3.参加培训鉴定学员的身份证和在镇务工时劳动合同
复印件。
五、其它有关要求
(一)承担高技能人才培训项目的培训鉴定机构要加强教学管理,注重培训鉴定质量,积极为培训学员提供各项便利服务,严格按照规定收费。
(二)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涉及培训鉴定相关资料及经费收支的台帐记录和收集整理,以备查验。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将取消其培训鉴定资格,对骗取的资金予以追回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
1、镇江市高技能人才培养资助经费申报表
2、江苏省职业资格鉴定报名与合格人员登记表
附件1:
镇江市高技能人才培养资助经费申报表
申报单位(盖章):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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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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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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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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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鉴定职业(工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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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资格等级 |
高级技工□
技师□
高级技师□ |
参加培训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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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周期(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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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合格人数 |
其中高级技工 人,技师 人, 高级技师 人 |
资助金额(金额大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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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劳动保障局意见 |
年 月 日 |
市财政局意见 |
年 月 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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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表一式三份,一份报市劳动保障局培训处,一份报市财政局社保处,一份培训鉴定机构留存。
附件2:
江苏省职业资格鉴定报名与合格人员登记表
鉴定机构或单位(盖章): 职业(工种): 级别:
序号 |
姓名 |
性
别 |
出生
日期 |
身份证号 |
学历 |
专业工龄 |
原等级及
授证时间 |
知识成绩 |
技能成绩 |
证书编号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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