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协调员
1、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2)具有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3)具有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经本职业三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4)全日制大学专科学历在校大专二年级下学期及毕业班学生,经本职业三级劳动关系协调员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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